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对于其他条件均符合主险条款的约定,仅年龄超出限制的自然人,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所附加的主险或附加险保险费的基础上分别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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