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家太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家太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代称。
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是指其家庭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是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家庭财产。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一部分 关于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在投保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保险期
保险责任自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期间截止日二十四时期满。
第二部分 我们保障哪些保险标的
第四条 受保障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房屋:
1、 房屋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全部产权;  
2、 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
3、 房屋为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而非自建房;
4、 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而不用于生产、商业经营用途;
5、 房屋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1、钢结构2、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3或砖混结构4 
若房屋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则该房屋及其室内装潢、室内财物均不受到本保险合同保障。
(二)室内装潢:是指房屋的内部装潢,以及固定装置于房屋内部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是指放置在房屋内部区域的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五条 不受保障的财产
一、下列财产未经您和我们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第四条所列财产;
(二) 便携式电脑、摄像(影)器材;
二、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一)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
(二) 现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档案、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无线通讯工具、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
(四) 动物、植物;
(五) 各种机动交通工具;
(六) 拖拉机、农用机械及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
(七) 日用消耗品、化妆护肤品;
(八)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九) 放置在房屋外部区域或露天区域的任何财产;
(十) 房屋外部装修,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园艺等。
第三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5,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损失
在保险期间,受保障的保险标的发生火灾、爆炸直接导致毁损,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列明自然灾害损失
在保险期间,发生以下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毁损,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暴雨6、雷击、洪水7
(2) 8级以上大风8、台风9、龙卷风10
(3) 雪灾11、雹灾12、冰凌13
(4) 泥石流14、崖崩15地面突然塌陷16
(三)对他人(第三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邻近区域内他人17遭受财物毁损或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同住亲属18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施救费用
发生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及其同住亲属发生第六条第(三)款所列保险事故9而被他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同住亲属支付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合称“法律费用”)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导致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关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的,我们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直系亲属及同住亲属、家政人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内涝19、地震及其次生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引起的堰塞湖、埋没、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海啸、火山爆发等);
(4)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6) 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7) 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8) 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9) 砖木结构、竹结构、纯木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构造之房屋的毁损或引起的其他损失; 
(10) 投保时房屋正处于危险状态、或已经出现整体或局部倒塌、出现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产生了影响承重结构部位及悬挑构件安全的裂缝、破损或断裂、出现主体结构及其构件变形程度(挠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
(11) 保险标的保管不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毁;
(12) 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3) 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14)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15) 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16) 房屋屋顶或外墙渗漏;
(17) 管道破裂漏水(管道包括:水管、暖管、下水管道、排污管道、空调管道);
(18) 房屋超过连续30天无人居住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19) 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对下列损失、费用、对他人的赔偿责任,我们也不负责赔偿:
(1) 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非保险事故导致的丧失使用价值;
(2) 任何间接损失;
(3) 受保障家庭财产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出现的毁损;
(4) 任何不保财产的损失;
(5) 您或您的同住亲属依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而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您或您的同住亲属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6) 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或各种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7) 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第四部分 如何确定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价值
本合同项下受保障的房屋及室内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特约财产的保险价值由您和我们共同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保险房屋及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分别列明。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除非另有约定,未分别列明时,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按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总额的以下比例计算:服装及床上用品按30%计算;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按40%计算;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按30%计算。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我们将退还您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 赔偿限额
对于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保险事故,我们对受保障保险标的毁损的保险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家庭财产保险金额;
对于第六条第(三)款所列保险事故,对于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同住亲属承担的对他人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第八条约定的法律费用,我们支付的保险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责任限额;
对于第七条约定的施救费用,我们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被施救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第十条 免赔额(率)
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续保
保险期间为1 年的,在本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合同。
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60 天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部分 如何获得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我们。未经我们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我们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我们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我们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我们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我们。我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请保险标的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 受保障财产损失清单;
(5) 购买保险财产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保险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6)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申请第三者责任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 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5)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6) 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7)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明;
(9)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赔偿金的确定
(一)对保险标的损失保险赔偿金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货币赔偿:我们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赔偿:我们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3) 实际修复:我们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不合理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若我们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我们所有;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受损标的的残余部分归自己所有,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做相应扣除。 
3、保险房屋、室内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2)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4、室内财产和特约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照出险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5、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我们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我们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不退还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如您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您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并由我们出具批单批注,保险金额于该批单批注上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效力及于前述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但如被保险人未按照双方约定足额缴纳该笔保费,在被保险人实际足额缴纳该笔保费前,保险金额恢复不予生效。
(二)对他人(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确定
我们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 仲裁机构裁决;
3、 人民法院判决;
4、 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
我们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我们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我们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施救费用保险赔偿金确定
保险房屋、室内装修的分项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该项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不超过被施救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房屋、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分项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该项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室内财产和特约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不超过被施救的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四)法律费用保险赔偿金确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十七条 保险赔偿金的支付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
1、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2、 对属于保险事故而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在六十天内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我们给付相应的差额;
3、 对不属于保险事故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其它须知事项
(一)我们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估损、协助事故处理、向您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们对保险责任的承诺,赔付结果以结案时的核定为准;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我们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四)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七部分 您、被保险人和我们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您、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一) 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据此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您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我们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您、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我们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五)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六)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应承担的义务
(一)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提供投保单及相应条款,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应当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 我们依据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四) 我们按照第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五)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我们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我们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于收到下述资料起30日内按总保险费的5%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您剩余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于收到下述资料起30日内按下述原则计算退还您未满期保险费:
(一)未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已恢复保险金额的,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
(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并未恢复保险金额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有效保险金额和原保险金额的比例折算。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九部分 重要词语释义
1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2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3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4砖混结构:指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附壁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保险事故:指属于保险责任,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6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
7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等破坏性自然灾害,但不包含规律性涨潮。
88级以上大风:指风力等级达到8级及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9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10龙卷风: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11雪灾:指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的降雪,雪压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
12雹灾:指冰雹降落造成的具有破坏性的灾害,是否构成雹灾须经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
13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河溢出河道,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4泥石流:指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15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16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7他人:在保险条款中的“他人”仅指除了您和您的同住亲属、家政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18同住亲属:在保险条款中的“同住亲属”仅指与您长期共同居住在您的房屋的直系亲属及旁系亲属。
19内涝:指因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致使地势低洼地区产生积水的现象。
20原有建筑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而存在的内部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第十部分 附加险条款
附加条款一: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您(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承保的室内财产、以及放置在承保房屋内的现金和金银珠宝,由于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公安部门及时立案,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内,被盗抢的室内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室内财产的直接损失,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以及直系亲属及同住亲属、家政人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的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以窗户未关闭而发生的窗外钩挂方式的盗窃;
(三)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六)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损失。
四、赔偿限额
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所有属于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家庭财产盗劫损失赔偿限额。其中,对于现金和金银珠宝的损失不超过现金和金银珠宝赔偿限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发生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有权拒绝赔偿。 
    六、赔偿处理
(一)经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从案发时起90天后,被盗抢的财产仍未查获时,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我们依据本附加险条款在对应的分项财产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二)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财产(仅指已获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后同)的权益转让给我们,破案追回的财产应归我们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财产,则被保险人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我们。如被追回的财产发生损毁,我们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附加条款二: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您(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安装在主险合同保障房屋内的管道(包括自来水管道、暖管、上/下水管道、排污管道)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坐落地的水暖管本身损失及其他主险保险标的的损失,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一)管道年久失修、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破裂;
(二)由于被保险人以及直系亲属及同住亲属、家政人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导致的破裂;
(三)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
(四)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破裂;
(五)主险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赔偿限额
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所有属于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水、暖管爆裂损失赔偿限额。
附加条款三:附加星级酒店住宿费用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您(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因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具备居住条件时,经我们确认后,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四星级或以上酒店标准间一间,但仅限于前述居所受损期间,累计以30天为限。住宿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由我们承担,但因此产生的电话费、餐饮费、洗衣费、其它服务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酒店住宿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条款四:附加租金收入损失补偿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您(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出租(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具备继续出租条件时,经我们确认后,我们为被保险人承担由此带来的租金收入损失,赔偿额以周边同等条件房屋出租价格确定,具体的每天租金限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高赔偿期限以30天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房屋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