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交通意外责任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人身保险合同或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物的直接毁损或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对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及其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五)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因拥有、管理或使用非家庭自用交通工具导致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八)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九)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所有的家庭自用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十六)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及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的,将按照以下约定赔付:1.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赔偿超过免赔额的,保险金计算公式为:保险金=(实际合理损失-免赔额)×给付比例;2.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赔偿不超过免赔额的,保险金计算公式为:保险金=(实际合理损失-已获得赔偿-(免赔额-已获得赔偿))×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约定的责任限额;。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5)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赔偿事宜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8)赔偿给付凭证(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家庭核心成员:指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核心成员的行为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自用交通工具: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