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特定法定传染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保持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在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1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保险单载明类型的特定法定传染病(释义2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乙类药个人自付部分、丙类药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支付比例在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法定传染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特定法定传染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本保险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救助、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症(释义3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发生的治疗费用;

(三)遗传性疾病(释义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5(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疗养、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

)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等费用;

)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十三)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十四)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释义

1、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2、特定法定传染病指国家法定传染病中的以下十类传染病:(一)脊髓灰质炎;(二)麻疹;(三)流行性乙型脑炎;(四)百日咳;(五)白喉;(六)新生儿破伤风;(七)猩红热;(八)流行性腮腺炎;(九)风疹;(十)手足口病。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 明确诊断。

)麻疹:指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出疹性呼吸系统传染病,主要临床特点为发热、皮疹、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

)流行性乙型脑炎:是由乙脑病毒引起的虫媒传染病,经蚊子传播,夏秋季节多发,临床上急起发病,有高热、意识障碍、惊厥、强直性痉挛和脑膜刺激征等,重型患者病后往往留有后遗症。

)百日咳:由百日咳杆菌引起的小儿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很强。临床特征为咳嗽逐渐加重、呈阵发性痉挛性咳嗽,咳末有鸡啼声,未经治疗的病人,病程可延续2~3月婴儿及重症者易并发肺炎及脑病。

)白喉:是由白喉杆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以咽、喉等处粘膜充血、肿胀并有灰白色伪膜形成为突出临床特征,严重者可引起心肌炎与末梢神经麻痹。

)新生儿破伤风:指由新生儿脐部被破伤风杆菌侵入而引起伤风梭状杆菌侵入脐部、并产生痉挛毒素而引起以牙关紧闭和全身肌肉强直性痉挛为特征的急性感染性疾病。

)猩红热:是由产生红疹毒素的乙型溶性链球菌感染所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以发烧咽疼全身皮疹为特点。

)流行性腮腺炎:由腮腺炎病病毒所引起,该病毒主要侵犯腮腺但也可侵犯各种腺组织神经系统及肝、肾、心脏关节等几乎所有的器官。因此除腮腺肿痛外常可引起脑膜脑炎、睾丸炎胰腺炎、卵巢炎等症状。

)风疹:是由风疹病毒引起,一般通过咳嗽、谈话或喷嚏等传播可有低热或中度发热,轻微咳嗽、乏力、咽痛和眼发红等轻度上呼吸道症状。

)手足口病:是一种少儿传染病,又名发疹性水疱性口腔炎,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生于五岁以下儿童,可引起手、足、口腔等部位疱疹,少数患儿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并发症。个别重症患儿如果病情发展快,导致死亡。该病以手、足和口腔黏膜疱疹或破溃后形成溃疡为主要临床症状。

3、既往症:指在本附加险合同(续保的,指首张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4、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1〕166号)发布的版本,包括以下11种类型: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眼、耳、面和颈部先天性畸形;循环系统先天性畸形;唇裂和腭裂;消化系统的其他先天性畸形;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泌尿系统先天性畸形;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和变形;其他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不可归类在他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