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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家庭补偿金保险2021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保险房屋因遭受主险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成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与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次性补偿金。

严重损坏房的评定标准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

危险房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评定标准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房屋已是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被保险房屋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房屋因主险保险事故成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偿金;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可在扣除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保险人给付一次性补偿金后,本附加险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