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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房屋内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  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  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

第四条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供电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