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遇歹徒劫持,造成被保险人随车携带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同住者或寄宿者抢劫或唆使、纵容他人抢劫而造成的损失;
(二) 现金、金银珠宝、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被抢劫造成的损失;
(三) 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四) 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四条 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九十天内,被盗抢的财物仍未查获或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时,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公安机关追回的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财产,其已领取的 赔偿保险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如被追回的财产发生损毁,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
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 被抢劫财产损失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六)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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