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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房屋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已出租(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继续出租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房屋必须具有当地合法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出租房屋无房屋租赁许可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被保险房屋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每日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赔偿天数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期限。

总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

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总赔偿限额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 出险时仍然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