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22-A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可选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一)民航客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自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四)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自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投保人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中所载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中所载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除另外约定外,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六)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的本保险合同指定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终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12小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1、民航班机:本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2、火车:本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3、轮船:本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4、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本合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出租车)。

交通事故:指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它物体碰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醉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