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未成年人责任保险2023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且被保险人需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见释义1,下同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应由被保险人监护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监护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其监护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见释义2,下同)的教唆下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见释义3,下同)、家庭暂居人员(见释义4,下同)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5,下同)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见释义6,下同)、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7,下同)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下同)的机动车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被保险人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等计算机技术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MP3、MP4等数码产品损失;

(七)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八)眼镜损失及汽车划痕凹陷

(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见释义9,下同)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间接损失(见释义10,下同);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累计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本附加险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或其监护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单号和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应该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损失财产的价值证明资料(如发票、购买凭证等)或存在证明资料(如照片等);

(六)被保险人监护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保险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监护人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该被保险人的监护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之和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将被视为一次事故,第一个赔偿请求提出的日期将被视为该系列赔偿请求提出日期。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尽量修复。修理前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释义

1.直接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

2.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3.家庭雇佣人员:指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家庭所要求的日常家庭生活事物,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4.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人的住所内连续居住超过5天的人。

5.醉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6.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

7.有效驾驶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构颁发的驾驶证并按规定年审且年审合格。

8.有效行驶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构颁发的行驶证和车辆牌照并按规定年审且年审合格。

9.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10.间接损失:指遭受财产的直接损失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