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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附加责任限制特约条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意外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对主保险合同中承保的责任项目内容,包括身故、残疾、烧烫伤进行取舍,并可对不同保险责任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分别约定。具体承保的保险责任项目及各责任项目所对应的保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项目及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