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家庭财产保险D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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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家庭财产保险D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拥有合法房屋的自然人,或者对租赁房屋拥有保险利益的合法承租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房屋:
1、房屋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
2、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
3、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非生产、商业经营用途;
4、房屋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若房屋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则该房屋及其室内装潢、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均不受到本保险合同保障。
(二)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是指房屋的内部装潢,以及固定装置于房屋内部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是指放置在房屋内部区域的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三条载明的财产;
(二)房屋外部装修,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园艺等;
(三)移动电话及附件、数码电子产品、便携式电脑、摄影摄像器材;
(四)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五)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古董、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书籍、帐册、档案、技术资料、图表、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音像制品、笔、手表、打火机、眼镜、手包等;
(四)日用消耗品、养殖及种植物;
(五)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六)寄宿者或同住者的财产;
(七)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八)其它不属于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雹灾、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台风,以及因前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或突发性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七条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寄宿者或同住者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民众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地震次生原因、海啸;
(七)座落在沿江地区、沿湖地区、低洼地区、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规律性涨潮、地下渗水所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九)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十)保险房屋标的本身因未达到标的所在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房屋垮塌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因使用过度、超电压、超负荷、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十二)保险标的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烟熏、污染、锈损、腐蚀、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十三)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三)本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
(一) 保险房屋、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二)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城市家庭的室内财产中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三) 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为期缴、趸缴。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按保险单约定的缴费方式缴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选择趸缴方式的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照本并保险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纳保费,投保人实际足额交纳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选择期缴保险费时,在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3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赔偿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24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不合理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受损标的的残余部分折归自己,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下述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下述资料起30日内收取不超过保险费5%的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下述资料起30日内按下述原则计算退还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一)未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已恢复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见附表)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将剩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并未恢复保险金额的,投保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房屋:
指房屋主体承重和围护结构。其中,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是指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房屋围护结构是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砖混结构:指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附壁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保险事故:指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既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等破坏性自然灾害,但不包含规律性涨潮。
暴风:指风力等级达到8级及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龙卷风: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雪灾:指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的降雪,雪压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
雹灾:指冰雹降落造成的具有破坏性的灾害,是否构成雹灾须经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
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河溢出河道,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泥石流:指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地面突然塌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
地震次生原因:是指地震强烈震动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引起的一系列其它灾害,诸如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和泥石流以及毒气、细菌、放射性污染等。
家庭雇佣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短期费率表: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 (10,11] (11,12]
0.35 0.45 0.55 0.65 0.7 0.75 0.8 0.85 0.9 0.9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