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按职业类别调整保险金给付比例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根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保险人可按照本附加险所附加的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被保险人意外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保险金。
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职业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S类
|
给付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50%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