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私家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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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私家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家庭自用汽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主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2.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释义
1.      家庭自用汽车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7(含)以下的小型客车。
2.      交通事故:
指被保险人所驾驶或乘坐的家庭自用汽车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它物体碰撞。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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