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附加扩展贴膜损失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附加扩展贴膜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09AD2017000260149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条款亦同时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条款所称“贴膜”,是指在机动车辆前、后挡风玻璃,侧窗玻璃以及天窗上粘贴的薄膜状物体(“保险贴膜”)。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的前提下,对于主险第四条列明原因导致保险贴膜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贴膜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贴膜及粘贴施工材料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贴膜褪色、起泡、脱胶;
(二)粘贴施工时造成的损失、瑕疵;
(三)出险时已过质保期的贴膜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而保险标的未受到损失。
第五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设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也可就位于投保车辆前、后挡风玻璃,侧窗玻璃以及天窗上的贴膜约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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