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2013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2013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房屋内或相邻住户室内的管道(包括自来水管道、暖管管道、上/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排污管道)突然爆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被保险房屋坐落地的水暖管本身损失及其他主险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房屋内的管道年久失修、自然磨损、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破裂;

(二)  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  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导致的破裂;

(四)  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

(五)  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破裂。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二)  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5)     购买保险财产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保险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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