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无忧”家庭综合保障保险(2012版)附加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家无忧”家庭综合保障保险(2012版)附加保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交通意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在道路上使用家庭乘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导致他人遭受财物的直接毁损或人身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并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1、若该家庭乘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则保险人仅对超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若该家庭乘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含)的,则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必须先由该家庭乘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如该经济赔偿责任由家庭乘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后(即达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仍不足以支付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则保险人对超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部分开始承担本款项下的保险责任。
3、若该家庭乘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则被保险人及家庭核心成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必须先由该家庭乘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如该经济赔偿责任由家庭乘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后(即达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仍不足以支付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则保险人开始承担本款项下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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