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免赔额等给付标准调整条款(2011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免赔额等给付标准调整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可对本附加险所附的主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额、免赔日数、给付比例和给付限额进行调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