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汽车道路救援保险条款A款(2011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汽车道路救援保险条款A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发生故障或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提供汽车道路救援保障:
一、         紧急路边快速维修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发生故障或事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快速维修可能时,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安排及支付汽车维修工至现场,提供路边快修服务。路边快修服务包括换胎、充电、加水和其它低于25分钟的机械修理。
抛锚/事故地点距离最近的救援机构签约网络服务商50公里内所发生的快修费用由保险人负责支付。此服务每年提供无限次。如有不包括在本服务内容的维修要求或需更换零部件等,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但第三方费用及零部件费用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         紧急拖车援助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发生故障或事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路边快修不可行时,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协助安排将汽车拖至最近的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商、救援机构服务网络中的车辆修理厂商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维修商修理。
保险人将负担将此车辆拖至距事发地点最多50公里的维修处的费用。此服务每年提供无限次。
三、         紧急燃油服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在正常行使途中发生燃油即将耗尽时,在国家法规允许送油的城市或区域,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协助安排紧急送油,并支付递送服务费,但燃油费用须由被保险人承担。此服务每年提供无限次但每天只限一次。
在国家法规禁止送油的城市或区域,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安排拖车将被保险人的汽车拖至离事发当地最近的加油站加油,但加油的相关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驾驶汽车时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提供信息对应之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保险人对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一) 医疗援助
被保险人在驾车途中如身感不适或遭受意外伤害,可24小时拨打救援机构付费电话获得救援机构专业医疗人员提供的医疗建议、意见。此医疗咨询仅为电话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或120服务。如被保险人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救援机构可推荐被保险人至最近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但所有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 在线解决问题
当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故障时,救援机构可协助联系汽车服务商为被保险人提供在线解答服务。
(三) 汽车服务供应商介绍、推荐、建议
被保险人的汽车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驾驶,可致电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将介绍事发地点附近的的维修厂、店。
(四) 协助提供加油站信息
当被保险人在驾车出行途中需要了解附近的加油站信息,可致电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将提供被保险人附近的加油站地址。
(五) 协助提供路径指导
当被保险人在驾车出行途中迷失方向,可致电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将提供被保险人达到目的地的路径指导。
(六) 维修养护服务
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安排在救援机构网络内的车辆修理厂、店内对其汽车提供维修、维护、零部件更换、保养、汽车美容等服务。
(七) 更改或继续行程
当汽车发生故障或事故不能行驶,被保险人需要更改或继续行程,救援机构可协助安排其他旅行方案,包括酒店及航空、火车、出租车等其他交通的安排。
(八) 紧急口讯传达
当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问题不能继续行驶时,救援机构可按被保险人要求向其家属、雇主转达口讯。
(九) 全程监控服务
救援机构可跟踪、监控路边快修、拖车等服务的全过程并及时与被保险人保持联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汽车道路救援的,保险人就下列处置、事故及相关费用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每年提供多于条款限定的次数或者多于限定公里数的拖车和/或路边快修服务;
(二) 驾驶汽车自出厂后初次上牌使用之日起已超过8年;
(三) 驾驶汽车经过了未经授权的修改(包括但不仅限于替换、去除或增加),这些修改与生产厂商的说明书不一致或为了参加竞赛所作的修改;
(四) 当驾驶汽车超载以至于提供拖车服务时,重量超过了生产厂商的规定;
(五) 因被保险人积极参与战争(不管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动、敌对、内战、叛乱、骚乱、革命或起义而发生的任何损坏;
(六) 驾驶汽车位于高速公路、隧道、大桥、高架道路和任何被交通部门或其它部门指定的限制或禁止第三方拖车、路边维修和汽车救援活动的路段;
(七) 驾车者不具备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驾照;
(八) 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或被保险人本人涉及参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九) 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参加任何形式的汽车比赛活动;
(十) 汽车内部和外部的物件的损坏和偷窃;
(十一)           被汽车厂商召回的汽车,即使发生故障;
(十二)           由非正规维修机构的修理失误造成的故障;
(十三)           对非原配或未经生产厂商同意的附件产生的故障;
(十四)           未由救援机构处理或未由救援机构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           任何汽车道路救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路桥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后果和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七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汽车道路救援服务。否则,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汽车道路救援服务时,可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机构24小时电话服务中心请求援助,被保险人直接拨打电话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请求援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出生年月日;
2、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乙方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电话号码;
3、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条款第七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倘若每年提供多于条款限定的次数或者多于限定公里数的拖车和/或路边快修服务,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救援机构自行与被保险人结算。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啸及所有非救援机构控制范围内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疏于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保险人不负任何汽车道路救援服务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释义
1.    救援机构
国际SOS(香港) 有限公司
2.    汽车
是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义注册登记的机动行驶车辆,或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道路救援服务需求时登记的车辆。该车辆为四轮机动车辆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7座(含)以下的小型客车,摩托车、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货车、卡车、重型运输车以及用于出租和营运的汽车等不在本服务范围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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