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需附加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适用于广西地区)(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后(续保不受30日的限定,详见释义),因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详见释义),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如被保险人为幼儿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详见释义)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
(六)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第六条 如被保险人为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详见释义)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相同。但对于首次投保的(详见释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在主保险合同期间基础上延长30日。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
5.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全残证明书等;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四)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六)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全残: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是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首次投保:投保人首次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或者因在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后才提出继续投保申请导致视为新投保的。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其他释义与主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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