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
本保险合同接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在投保时年龄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仅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的、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自然人。
本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仅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被保险人的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房屋:
1、 房屋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而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
2、 房屋属于钢结构1,或钢、钢筋混凝土结构2,或钢筋混凝土结构3,或砖混结构4,而不属于其它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竹结构、纯木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3、 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房屋正处于安全状态,而不是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或已经出现整体或局部倒塌、出现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产生了影响承重结构部位及悬挑构件安全的裂缝、破损或断裂、出现主体结构及其构件变形程度(挠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
4、 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而不用于生产、商业经营用途;
5、 房屋座落在安全区,而不是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低洼地区内,或座落在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地区。
(二)室内装潢:是指被保险人的房屋的内部装潢。
(三)室内财物:是指放置在被保险人的房屋内部区域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室内附属设施:是指固定于被保险人的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受到本保险合同保障: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现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手表、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电脑软件及资料、宠物、养殖物、种植物、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材料或设备;
(五)放置在被保险人的房屋外部区域或露天区域的任何财产;
(六)房屋外部装修,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园艺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5、洪水6、8级以上大风7、台风8、龙卷风9、雷击、雪灾10、雹灾11、冰凌12;
(三)泥石流13、崖崩14、突发性滑坡15;
(四)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五)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16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毁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2、内涝17、地震及其次生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引起的堰塞湖、埋没、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海啸、火山爆发等);
3、核爆炸、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6、被保险人的房屋原有建筑质量缺陷18、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含抗震设防标准)导致的房屋质量事故;
7、房屋屋顶或外墙渗漏;
8、管道破裂漏水(管道包括:水管、暖管、下水管道、排污管道、空调管道);
9、被保险人的房屋超过连续30天无人居住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受保障家庭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受保障家庭财产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出现的毁损;
3、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4、受保障家庭财产保管不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5、非法建筑、违章建筑、及其它任何非法财产的损失。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七条 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所有保险事故,保险人对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毁损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第六条 施救费用”约定的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也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并在上一款约定的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毁损的赔偿之外另行计算。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毁损应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取得在保险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若受保障家庭财产可以修复或重建,保险赔偿金的确定以修复或重建费用为依据,但修复或重建费用以将受保障家庭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为准;
2、若受保障家庭财产完全无法修复或重建,保险赔偿金的确定以保险事故发生前一天当地市场评估价值为依据。
对于受保障家庭财产是否可以修复或重建,若被保险人的意见与保险人的意见不一致,可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总保险费的3%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重要词语释义
1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3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4混合结构:指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附壁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
6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等破坏性自然灾害,但不包含规律性涨潮。
78级以上大风:指风力等级达到8级及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8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9龙卷风: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10雪灾:指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的降雪,雪压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
11雹灾:指冰雹降落造成的具有破坏性的灾害,是否构成雹灾须经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
12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河溢出河道,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泥石流:指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14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15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6保险事故:指属于保险责任,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17内涝:指因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致使地势低洼地区产生积水的现象。
18原有建筑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而存在的内部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第七部分 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选择投保下列可选保障,并缴纳该保障所需的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该保障随主险保障一同生效。
可选保障一:家庭财产盗窃、抢劫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受保障家庭财产、以及被保险人放置在被保险人的房屋内的现金和金银珠宝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自行或唆使他人实施的盗窃、抢劫行为;
(二)保险财产遗失;
(三)“第七条 责任免除”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赔偿限额
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所有属于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但其中对于现金和金银珠宝的损失不超过专项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发生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五、赔偿处理
(一)从案发时起90天后,被盗抢的财产仍未查获时,保险人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财产(仅指已获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后同)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财产,则被保险人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六、其它约定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可选保障二:水、暖管爆裂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安装在被保险人的房屋内的管道(管道包括:水管、暖管、下水管道、排污管道、空调管道)突然破裂漏水致使受保障家庭财产遭受水淹、浸湿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管道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破裂;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导致的破裂;
(三)施工使管道破裂;
(四)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破裂。
(五)“第七条 责任免除”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不包含第一款第8项)。
三、赔偿限额
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所有属于本可选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四、其它约定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费率
一、主险
1、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2、标准费率:0.04%
注:各分公司可根据当地气候、地理、房屋结构、房屋周边环境等对费率上下浮动,但不超过30%。
二、可选保障
(一)家庭财产盗窃、抢劫条款
1、计算公式:保险费=赔偿限额×费率
注:对现金和金银珠宝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附加险赔偿限额的10%~25%
2、标准费率:0.4%
注:各分公司可根据当地治安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对费率上下浮动,但不超过30%。
(二)水、暖管爆裂条款
1、计算公式:保险费=赔偿限额×费率
2、标准费率:0.3%
注:各分公司可根据房屋楼龄、冬夏温差、管道质量等对费率上下浮动,但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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