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亲属照顾保险条款(2011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亲属照顾保险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其住院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或
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2.          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的住院;
3.          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导致的住院;
4.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5.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探望人的系证明文件原件
(二)探望人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的单及发票原件
(三)探望人往返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四)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释义
1、   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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