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满6-18周岁(含6及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成立的小学、初中注册的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保险期间: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成功激活时选择的保险起期当日零时起算,但最早只能是激活当日起的第3天。
4、保险地域:各项保险责任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5、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医疗、意外残疾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6、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凭保单号、保险卡卡号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
7、免赔及赔付比例约定:
(1)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导致的医疗费用,首先应向社保进行报销,对于剩余部分且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人凭社保已报销的凭证按照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0元,超出免赔额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表对应档次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的,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200元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表一: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表
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表 |
有社保赔付比例 |
无社保赔付比例 |
未获得大病保险赔付 |
获得大病保险赔付 |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0-3000元(含)部分 |
70% |
75% |
50% |
55% |
3000-10000元(含)部分 |
80% |
85% |
60% |
65% |
1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95% |
70% |
75% |
(2)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医疗费,首先应向社保进行报销,对于剩余部分且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人凭借社保已报销的凭证在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元,超过50元以上部分按当地医保标准核算的合理费用赔付80%。
(3)疾病住院和疾病身故等待期30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或上年承保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其保险有效期间连续,未出现中断的情况的无等待期限制。续保业务无等待期限制。
(4)被保险人因动物咬伤或者抓伤的,除伤口治疗费用外,如有医嘱证明需注射狂犬疫苗的,本保单在100元范围内据实赔付,超过100元的,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报销政策赔付保险金。
8、特别提示: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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