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水暖管破裂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上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主体、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手表、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三)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 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 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及连接管道的阀门(以下通称“水暖管”)意外破裂,对于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楼上及隔壁住户室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意外破裂,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水浸、腐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按照发生的实际损失及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的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因水暖管自然损耗、老化、被腐蚀导致的破裂;

(三) 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导致的破裂;

(四) 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破裂;

(五) 安装家电、设备,房屋装修等施工导致的破裂。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财产损失;

(二) 任何间接损失。

第九条 主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对水暖管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清单、保险标的损失的财产清单、发票等相关单据单证;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