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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财·E财无忧(广西)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金额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室内装潢 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室内财产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居家责任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个人资金盗刷 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意外医疗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意外住院津贴 人民币壹万肆千肆百元整(¥14400)
列车意外身故/伤残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保险费 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产品简介  太财·E财无忧(广西)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助激活保险卡系列产品之一,仅限河南地区销售。客户在获得保险卡后凭卡片所载卡号和密码登录保险人网站www.cntaiping.com,录入投保相关信息,经在线核保通过后即生成保单。
温馨提示 1.本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本保险激活后,您可以通过“自助卡专区”查询保单信息并打印电子保单,也可以通过拨打保险人统一客服电话95589查询保单信息。
2.投保前请详细阅读条款费率及投保规则。
3.投保成功后,请将激活生成的电子保单号码记录在保险卡的对应位置,以方便查询及理赔。
投保规则介绍 1、投保范围:凡出生日期满60天-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无残疾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本保险期间为一年,但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当日起的第4天。
3、保险地域:各项保险责任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4、保险房屋标的:本保单保险标的房屋为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一套房屋地址,如在激活保单过程中填写多处房址的,仅以首个地址上坐落的房屋作为保险标的,其他房屋不能获得本保险单保障。且房屋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房屋,若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则该房屋、其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均不受到本保险单保障:(1)房龄不超过 30 年;(2)房屋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3)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4)房屋为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而非自建房;(5)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非生产、商业经营用途;(6)房屋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5、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家财部分、个人资金盗刷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6、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凭保单号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
7、投保份数: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贰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8、职业限制:本保险仅承保保险人所附《职业分类表(2020版)》中1至3类人员,若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职业类别表(2020 版)》中4类及以上所列的职业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分类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20版)》为准。
9、房屋、其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责任承担火灾、爆炸风险保障、自然灾害风险保障。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指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雪灾、雹灾、崖崩、冰凌、泥石流、以及因前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或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0、居家责任承担火灾、爆炸责任、高空坠物责任、房屋渗水责任。火灾、爆炸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邻近区域内他人遭受财物毁损或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核心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高空坠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附属的必要生活设施如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等因意外事故脱落、坠落、倒塌、爆裂而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他人遭受财物毁损或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核心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房屋渗水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房屋的供水、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泄或渗漏至邻近区域,导致他人遭受财物毁损或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1、意外医疗责任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进行必要的治疗,符合当地社保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补偿的,每次事故保险人扣除次免赔额100元后按100%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未从其他途径获得给付补偿的,每次事故保险人扣除次免赔额100元后按80%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12、意外住院津贴责任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按80元/天的住院津贴额进行赔付,单次事故赔付上限为60天,年累计赔付上限为180天。
13、个人资金盗刷责任:仅保障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机构开设的、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银行卡(包括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信用卡主卡及其关联附属卡,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网银账户,因以下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三)被保险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银行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四)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持卡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
14、就诊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15、未在本保单列明的险种及保险责任项目,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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