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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驾乘至尊保A款”卡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适用条款
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00,000)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
驾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次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每人每天人民币伍拾元整
(¥50元/天/人)
保险费 人民币玖拾玖元整(¥99.00)
产品简介 太平“驾乘至尊保A款”卡单产品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助激活保险卡系列产品之一。客户在获得保险卡后凭卡片所载卡号和密码登录保险人网站www.cntaiping.com,录入投保相关信息,经在线核保通过后即生成保单。
温馨提示 1.本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本保险激活后,您可以通过“自助卡专区”查询保单信息并打印电子保单,也可以通过拨打保险人统一客服电话95589查询保单信息。
2.投保前请详细阅读条款费率及投保规则。
3.投保成功后,请将激活生成的电子保单号码记录在保险卡的对应位置,以方便查询及理赔。
投保规则介绍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18周岁及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产品,投保人需与被保车辆存在可保利益。
二、保障对象:本保险产品承保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 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责任;
1)约定驾乘车辆限定为9座或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 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2)驾驶人员: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须持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操作证;
3)乘坐人员:0-8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
4)被保险人因驾驶9座以上非营运机动车辆或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成功激活时选择的保险起期当日零时起算,但最早只能是激活当日起的第3天。
四、保险地域:各项保险责任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五、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按照《继 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无效;已满10周岁但未 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无效;但航空意外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 金额不受此限。
七、每一驾乘人员的意外身故、伤残、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中对应总保险金额除以保单约 定驾乘车辆核定座位数。
八、驾乘意外伤害
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 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 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驾乘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故的,保险人 依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驾乘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 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一级100%、二 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的给付比例乘 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的给付比例乘以双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注:法定节假日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 日及妇女节(3月8日,1天)、青年节(5月4号,1天),若有变动,按照国务院颁布 的最新规定执行。
九、驾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进行必 要的治疗,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免赔额0元后,按 100%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十、驾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须住院 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给付 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十一、就诊医院限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 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 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十二、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伍份为限(驾乘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以每人每天50元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特别说明:本手册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人《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激 活本卡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
保险条款 请您在激活本卡前务必仔细阅读该产品相关的保险条款的内容: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阅读]
《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阅读]
如您有兴趣咨询或购买本保险,请接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点击查看